根据《中华人民**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主体名称:****
办公地址:**回族自治区**市****中心205室
办公电话:0954-****423
二、执法人员
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三、审计执法职责和权限
****机关的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2.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3.对县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4.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5.对国有**、国有资产进行审计;
6.****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
7.对政府部门****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8.****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9.****机关****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10.对其他法律、行政法****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政府****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3.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机关的权限
1.有权要求被****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机关工作,****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证据表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被审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机关依法处理;
6.****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财政、自然**、生态环境、****机关予以协助。
四、审计执法的主要依据和方式
(一)审计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国宪法》
2.《中华人民**国审计法》
3.《中华人民**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5.《党政主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6.《领导干部自然**资产离任审计规定》
7.《中华人民**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8.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审计处理方式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其他处理措施。
****审计处罚方式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四)审计行政强制措施
1.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资料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封存;
2.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五)其他审计行政行为
1.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2.****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五、审计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监督工作程序是: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局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人员)、被调查单位拟处理(处罚)的建议意见。被审计单位等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等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等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3.****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前,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所在部门复核,经所在部门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后,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等审计项目材料送审理机构审理;
4.审计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按程序提请局业务会议或局领导审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5.****委员会、****机关等及时报送审计报告、专题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
六、监督方式
被审计单位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审计人员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审计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向****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监督电话:0954-****423
七、救济渠道
1.被审计单位如果对****所做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政府裁决,****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裁决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2.被审计单位如果对****所做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政府****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3.被审****县委****办公室、****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县委****办公室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八、办公时间、地点及办公电话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办公地点:****中心2楼205室
办公室电话:0954-****423
附件:****行政政法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