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州区西兰银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7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审批
宁夏-固原-原州区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9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索 引 号 **** 发文时间 2026-08-03
发布机构 ****管理局 文 号 无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区西兰银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7●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办〔2021〕107号)要求,**市安委办组织市住建、**、应急、市场监管、总工会、****政府等相关部门成立评估组,对**区西兰银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7●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专项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简要及调查组织情况

(一)事故简要情况

2025年7月9日14点10分许,**市**区西兰银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Y13顶管接收井(沉井)作业现场,发生一起因汽车吊使用副钩吊运铁质料盘违规载人下井作业,期间副钩钢丝绳断裂,造成 1人死亡、3人受伤的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预计约163万元。

(二)调查组织情况

****政府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 493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政府决定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2025年7月10日,****政府成立了**区西兰银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7﹒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委办主任、市**局常务副局长任副组长,****建设局、****管理局、应急管理局、****人民政府派员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纪委监委、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技术核验、人员问询、资料核查等方式,全面完成事故调查、原因认定、责任划分、整改建议等全部工作。

二、事故批复结案及责任单位(人员)处理落实情况

(一)事故批复结案情况

2025年8月4日,****政府对《**区西兰银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7﹒ 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正式批复,依据批复文件要求,各相关单位同步落实行政处罚、人员追责、书面检查、隐患整改等全部处置措施,该事故已按期办结归档。

(二)责任企业的处理情况

1.**第四****公司(施工单位):一是对**市行政区域内**第四****公司承建的项目全面停工,并开展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工作,非事故项目整改完成后,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方可复工。二是依据《**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2-4-06:“施工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之规定,扣除企业诚信分500分(已于2025年7月15日印发的《关于**市西兰银物流园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7.9”高处坠落事故初步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扣除)。三是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人民币 69万元的罚款,已缴清。

2.****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一是对**市行政****集团有限公司监理的项目全面停工,并开展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工作,非事故项目整改完成后,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方可复工。二是依据《**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2-3-01:“施工现场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监理有责任的”之规定,扣除企业诚信分500分(已于2025年7月15日印发的《关于**市西兰银物流园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7.9”高处坠落事故初步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扣除)。三是根据《关于**区西兰银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7﹒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固政函〔2025〕104号),****建设局****集团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已缴清。

(三)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1.高**(**第四****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94号A阶次的规定,****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人民币28587.19元,已缴清。**第四****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已缴清。

2.杨*(**第四****公司安全总监):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建设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5%的罚款,人民币20225元。**第四****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已缴清。

3.段*(**第四****公司****公司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建设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人民币21488.1元。**第四****公司处以1.8万元罚款,已缴清;****公司作出检查,留岗查看一年。

4.黄**(**第四****公司质量安全科科长):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建设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5%的罚款,人民币16246元,已缴清。

5.周**(**第四****公司****公司质量安全员):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建设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人民币17076元,已缴清。

6.李*(**第四****公司项目经理):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建设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人民币9360元。同时,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之规定,对其进行记分处理,记12分(已于2025年7月15日印发的《关于**市西兰银物流园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7.9”高处坠落事故初步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扣除)。****建设局对其进行约谈。**第四****公司在该项目完成后,解除劳动关系。

7.闫**(**第四****公司项目管理员):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建设局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5%的罚款,人民币16364.75元,已缴清。

8.张*(**第四****公司项目安全员):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建设局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人民币16548元。同时,依据《**建筑施工项目安全员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积分标准》第一条:“对负责施工项目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之规定,对其进行记分处理,记12分(已于2025年7月15日印发的《关于**市西兰银物流园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7.9”高处坠落事故初步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扣除)。**第四****公司对其处以人民币6000元经济处罚,已缴清;留企查看一年。

9.王*(事故起重设备所有人高鹏雇佣的吊车司机):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建设局将涉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机关依法处理。******局依法侦查,认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第四****公司对其处以人民币1.2万元经济处罚,已缴清;在公司范围内不再使用。

10.高*(事故起重设备所有人):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设局依法对其处以人民币4万元的罚款,已缴清。**第四****公司责令**第四****公司****公司暂扣其所有租赁费用,启动司法程序追缴赔偿事宜,在公司范围内不得承揽施工任务。

11.马******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兼项目安全专监):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设局依法对其处以人民币4000元的罚款,已缴清;同时责令马仲虎停止执业6个月。

12.海*(**市西兰银物流园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建设局依法对其处以人民币4000元的罚款,已缴清;同时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同时,依据《**建筑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未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之规定,对其进行记分处理,记12分(已于2025年7月15日印发的《关于**市西兰银物流园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7.9”高处坠落事故初步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扣除)。****建设局对其进行约谈。

13.陈**(**市西兰银物流园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专业监理师):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建设局依法对其处以人民币4000元的罚款,已缴清;同时责令陈**停止执业6个月。

14.吕**(**第四****公司项目土建班长):不服从安全管理,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带领班组成员乘坐汽车吊料盘下井。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第四****公司对其处以1.2万元罚款,已缴清;****公司范围内承揽劳务业务。

15.汪**(**第四****公司项目土建班工人),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乘坐汽车吊料盘下井。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第四****公司对其作出不再使用的处理。

16.海**(**第四****公司项目土建班工人):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乘坐汽车吊料盘下井。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第四****公司对其作出不再使用的处理。

17.李**(****建设局局长):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8.刘**(****建设局副局长):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向****建设局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19.韩**(****建设局副局长):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向****建设局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20.孙**(****建设局****管理科副科长):为授权的建设方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监管落实不力,****建设局对其进行约谈,并在全局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21王 *****管理站站长):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落实不力,****建设局党组在全局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22.胡******管理站副站长):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落实不力,****建设局党组在全局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三、****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第四****公司(施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召开“7●9”高处坠落事故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大会,复盘事故教训,查找安全管理短板,推动隐患整改,为员工敲响安全警钟,破除麻痹侥幸心理,进一步提升安全认知,认清岗位风险,强化责任意识。同时加强了有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管控,强化了作业监护。

2.****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公司全员学习本次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反思监理人员不在岗、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强化日常巡视,明确每日巡视路线和重点检查内容增加危险作业巡查频次;严格旁站监理,对危大工程关键工序落实专人旁站,旁站不脱岗,如实记录,杜绝事后补写旁站记录;加强了危大工程管理,核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程序。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从评估情况来看,评估组认为: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已按《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要求完成追责问责,并汲取了事故教训。评估组向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提出后续工作建议:一要压实行业、属地双重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二要健全督查检查机制,补齐企业监管短板,完善隐患排查台账,杜绝监管“宽松软”;三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和规范作业,严防事故再度发生。

附件下载: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